市场上关于复制、摹仿“Haier”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在少数,傍名牌的形式也越来越隐晦。本案中,无效宣告案件的被申请人将“Haier”字母进行象形拆分组合,侥幸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和注册公告。经公司独立研发的商标监测和检索工具,我们在日常商标监控中发现该商标整体和视觉效果与“Haier”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与客户沟通确认,接受委托向该商标注册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经商标局审理认定,争议商标与青岛海尔公司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性、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泡、热水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